徐连臣律师
原告朱某于2017年某日早餐后准备发动汽车的过程中突感左侧肢体活动不灵,遂急到被告医院就诊。被告医院于当日以“左侧肢体活动不灵,麻木两小时”为由将原告收入其神经内一科住院治疗。入院... 查看详情 >>
因原告亲属郭某在被告A医院处治疗过程中死亡,经鉴定A医院在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与郭某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;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,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田某因停经39周,发现胎儿臀位一个月,于2022年10月19日入住被告A医院待产,产前及入院检查孕妇及胎儿各项指标正常。次日10时19分,田某经剖宫产娩出1名男婴,娩出后1-1... 查看详情 >>